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40 2024-02-04 10:34: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4日

   

  濮阳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为规范全市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条 赛事活动名称。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与举办区域、赛事内容、行业领域、参与人群、活动规模等相一致,并与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不得使用宗教含义的文字,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濮阳”“濮阳市”“全市”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仅限于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市相关部门、市体育总会、全市性单项及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得使用。各县(区)的相关单位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可以使用本区域名称。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含内设机构)、市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三条 赛事活动目录。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建立《濮阳市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年度拟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

  第四条 赛事活动规划。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并培育全国BMX自由式(濮阳基地)积分赛、中国(濮阳)BMX自由式全国公开赛等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体育文化、宣传活力濮阳城市品牌。

  坚持全人群、全年龄、全学段、全区域、全周期覆盖原则,把职工体育、学生(青少年)体育、极限运动、全民健身、老年人健身纳入全市运动会,定期举办全市职工运动会、学生(青年)运动会、极限运动会、全民健身大会、老年人健身大会,并将其做为全市运动会的积分赛,制定积分管理办法,建立赛事成绩数据库,形成全运会赛事平台体系。

  重点发展以6个全民健身活动(迎春健跑活动、金秋健步活动、工间健身活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进社区〔农村〕活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6个综合性运动会(全市运动会、市学生〔青年〕运动会、市职工运动会、市全民健身大会、市老年人健身大会、市极限运动大会),9个单项品牌赛事(龙舟赛、马拉松、市长杯系列赛、足球系列赛、篮球系列赛、乒乓球系列赛、健身气功大赛、太极拳大赛、广场舞大赛)为代表的全民健身“669”品牌赛事活动。

  第五条 赛事活动引进。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鼓励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定期申请举办中国极限运动大会,积极申请举办小轮车世界杯赛,乒乓球、重竞技、极限运动等优势项目的单项全国锦标赛、总决赛、公开赛等高水平赛事,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

  第六条 赛事活动收益。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可以依法通过招商代理服务、出让冠名权、出售门票、接受赞助、赛事转播和收取报名费等方式获取体育赛事活动收益。

  未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所内开展商业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为主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将“中国体育彩票”(或体育彩票子品牌)作为活动冠名,对体育彩票进行公益宣传。

  第七条 赛事活动信息。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开赛30日前,通过体育赛事活动所在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官网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发布竞赛规程。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赛事活动基本信息或者取消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开赛7日前向社会发布变更公告,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报。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濮阳市年度《体育场地统计信息公报》《体育产业统计信息公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公报》。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分类

   

  第九条 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A类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由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由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等。

  (二)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

  (三)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由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十一条 全省性体育赛事

  (一)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二)由省体育局(含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者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

  (三)由省体育总会,单项、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第十二条 全市性体育赛事

  (一)由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

  (二)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含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者与市相关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市性单项体育赛事。

  (三)由市相关部门,市体育总会,单项、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

  第十三条 县(区)级体育赛事

  (一)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二)由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体育中心、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者与县(区)相关部门联合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

  (三)由县(区)相关部门,县(区)体育总会,单项、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体育赛事。

   

  第三章 申办、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性体育赛事。濮阳市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自行举办,或与上级体育部门和单位(指: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举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管理机关审批,并向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外国人员,需要向其出具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的,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国内体育赛事。濮阳市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申办全国、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国家、省相关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主办单位规定执行。需要配套市财政资金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申办;需要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的,须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同意后申办。上述体育赛事申办成功后,向省体育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殊规定的体育赛事。大型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健身气功、航空、登山、搏击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以及体育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举办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赛事活动的,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举办水上水下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在濮阳市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境外组织在濮阳市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持由省体育局批准、省公安机关备案的文书,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公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备案。按照“放管服”要求,除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

  国家、河南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审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协调机制。体育赛事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根据实际需要,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体育、新闻、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通报赛事活动举办情况,协调赛事活动重大事项,保障赛事活动有序举办。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条 监管原则。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方案,并组织实施。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单位建立的筹委会、组委会、执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应当明确安全责任;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协办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各类体育活动,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在赛事活动中,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公众从事体育活动安全知识培训,大力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体育活动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赛事活动期间,应当强化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国内疫情形势,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确保信息畅通、各类型突发事件应对及时。

  第二十二条 疫情防控。认真执行《河南省大型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群防群控、科学专业、分级分类”原则,严格落实举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属地责任和有关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大型活动期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根据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做好现场应急医疗、人员隔离、消防安全、防疫物资配备等服务保障安排;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早”措施;严格遵循信息必验、身份必录、体温必测、消毒必做、突发必处“五必”要求。

  活动重点场所和关键节点要实施专班负责制,责任到人;同时要建立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督查队伍,对各个专班的工作进行督导。活动举办地要根据活动场所、规模、参加人员等情况结合主办单位进一步细化防控工作方案,完善应急预案,必要时要开展活动模拟推演和应急演练,查找防控漏洞,完善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疫情期间举办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熔断机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应当高度警惕、深入分析和研判高温、降雨、雷电、大风等天气条件对室内外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馆和设施的影响,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一律制定灾害性天气等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赛事举办过程中,发生极端天气、出现疫情风险等情况,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果断采取暂停、推迟等措施,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要及时终止赛事,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负责赛前赛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财政、城管、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工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

  (八)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协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体育中心、协会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对相关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相应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开展业务培训,为相关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技术、规则、器材、人员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相关体育项目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主办单位责任。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筹委会、组委会、执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疫情期间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主办单位直接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履行承办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赛事活动承办单位责任。承办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赛事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承办单位应当制定以下方案,承担相应责任:

  (一)赛事活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赛事组织方(含: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情况;

  2.赛事所用场馆、场地、设施、器材、道具情况;

  3.赛事用餐、住宿、用车情况;

  4.赛事所需资金落实情况;

  5.保险购买情况;

  6.赛事筹委会、组委会、执委会或领导小组名单。

  (二)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参与人员的健康排查、信息溯源;

  3.活动场地功能分区布局、线路指引、秩序维护;

  4.参与人员出入路线、安全检查、流量管控;

  5.参与人员交通转运、住宿用餐;

  6.防疫物资配备、垃圾收集;

  7.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8.现场巡视、督导检查、应急处置。

  (四)赛事活动气象保障及极端天气防范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实时风险评估;

  2.风险预警;

  3.风险防范;

  4.比赛中止或延期;

  5.应急救援。

  (五)赛事活动风险评估: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赛风险承诺书;

  2.自愿参赛承诺书;

  3.参赛风险告知书;

  4.反兴奋剂“双零”承诺书。

  (六)赛事规程及竞赛委员会名单。

  第二十八条 赛事活动协办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责任。协办单位是指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各种协助的单位或组织;指导单位是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技术指导的单位或组织;支持单位是指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供资金、物资、场地、技术、人力等支持的单位或组织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协办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应当对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三十条 执法主体。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体育赛事活动的执法主体单位。

  第三十一条 行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方、观赛方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赛场管理秩序,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拥挤踩踏,不得出现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不得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言行。

  第三十二条 权益保障。组织、单位或个人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赛事活动服务等权利。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技术等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丢失信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实施有效保护。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方主动申请各类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第三十三条 票务管理。鼓励体育赛事活动市场化运作,积极发展体育赛事经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票务管理,不得有捂票、参与炒作票价等行为。

  鼓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实际情况向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赠予公益票或销售优惠票。

  第三十四条 保险规定。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购买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为参赛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三十五条 信用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反兴奋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检查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对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出具监管通知书,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和问题:

  (一)未经确认许可,擅自将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入赛事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方的;

  (二)存在造成参赛人员、观众或其他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风险的;

  (三)存在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风险的;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未落实相关医疗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措施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票务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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